本文原撰寫於 2020/03,justfont 的字型產品被致敬一事之後。原載於 Mdeium:〈關於那些字型版權的鳥事〉。
在台灣,字型到底有沒有享有著作權呢?
這問題很複雜,容我先用最簡單的方式,回答這個問題:
在台灣,字型雖然受著作權法保護,但有,也等同於沒有!
台灣的著作權法中,雖然明定「字型繪畫」為「美術著作」之一種,享有著作權的保護,但為什麼說其實沒有受到保護呢?
在解釋這主題前,我們先模擬幾個情況,您可以先嘗試著回答以下問題,測試看看你的回答是否與我相同:
您回答完了嗎?
如果您已經有答案了,可以看一下我的回答,以上三個問題的答案,以台灣智財局的解釋應該都是:
三個案例,都沒有侵犯到台灣「字型繪畫」的著作權喔。
非常訝異吧,自己講完都想放棄了😧 (同事說還在做啥字啊~),但這就是台灣現實的狀況;台灣在字型版權的法規,仍停留在二十年前的解釋,到現在仍然是一樣的。
我們嘗試以智財局的釋函 智財局對「字型繪畫」的解釋是「屬繪畫之一種,係指一組字群,包含常用之字彙,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,而表達出其整體性之創意,例如印刷上經常使用之無著作權之明體字或宋體字,故字型繪畫是指整組字群整體性之繪畫,係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之藝術創作,例如印刷上經常使用之無著作權之明體字或宋體字,故字型繪畫是指整組字群整體性之繪畫,係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之藝術創作。」[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 87 年 02 月 20 日台(87)內著會發字第 8703775 號函釋]解釋,來回覆這三個問題:
以上三個狀況,其實都有實際案例,曾聽過某間上市公司法務直接回信給字型公司:「單字不受著作權保護,所以我們沒有侵犯到著作權!」這真是身為字型開發者的無奈。
那怎樣才會算侵權呢?
如果這樣,在哪種情況下,才有可能被判定成侵權呢?
使用特殊的美術字型 + 印成字典的情況,才有可能符合「一組字組」且具「創作特質」的特徵吧!
當然這是不可能的,所以才說,台灣在字型的智財權保護,有其實等於沒有!
為什麼字型在著作權的保護上有爭議呢?
反對方的主要理由是:「因為文字具有訊息傳達及溝通之高度實用性功能,故不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輸出字型軟體中之個別文字利用,以免阻礙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,有違著作權法第1條之立法宗旨」(引用智財局原文)。
智財局的先生啊,您的回覆我完全同意,因為文字屬於公共財,不應該被個別廠商所壟斷;但您搞錯了,文字不等於字型啊!
繁體文字是公共財,但市場上有非常多種類的字型,也有很多開源字型例如思源明體、黑體,以及 justfont 發布的粉圓字型,都可以被合法的使用啊(註) 上述論述引用自柯志杰先生的口述。!為什麼您要選各別廠商的商業字型來用,然後說這個會阻礙知識的傳遞?
我的認知是,對數位字型的保護並不會阻礙知識的傳遞與發展,如果保護後能提高字型的品質與數量,對於促進語言與文化的發展應該會很有幫助。
過度保護可能引起的爭議
另一個問題是,如果單字受到著作權的保護,是不是連文件的影印、拍照(重製)等的行為,都會受到限制呢?的確因為字型用途的廣泛性,會造成這樣的問題存在,因此會建議對字型採取「有限度保護」的方式,允許在一般被使用的情況下進行複製使用,不要讓人隨便就誤觸智財陷阱。
仍有許多疑惑沒能找到答案
例如以我設計的 Logotype「台灣製造」 ,圖像的表現較高,這四個字應該被視為圖像或是文字呢?如果僅這四個字作為圖樣,是否會被著作權保護呢?
如果這四個字的創作受到著作權保護,那在既有的著作權規定中,我的疑惑更多了!同樣的樣式開發成整套字型,理所當然屬於「字型繪畫」的範疇,反而成為「單字不保護」的狀態?就是失去了著作權的保護?
那是否結論就是,做的字越多,越沒有保護效力呢?
偉大的字型不受保護
越有個性、越有表現性的字型,當然就越能符合相關智財的規定,花俏的字需要的是創意表現的手法,是短暫的;但字型設計師一輩子的追求,不就是想設計出一套經典的明、黑體字型嗎?!這些在法律上所謂的「平庸」「平凡無奇」的字型,卻也是最難、需要花最花時間去調整設計的字,而這些字型,卻也最難受到法律的保護。
或許目前仍沒有解答或解決辦法,但反過來想,或許這正是我們現在應該存在的意義吧!